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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会区人民检察院差旅费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18-03-15

 

新会区人民检察院差旅费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我院差旅费管理,根据省财政厅差旅费管理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差旅费,是指工作人员因公到常驻地以外地区出差期间所发生费用,包括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但不包括因公出国(境)所发生的费用。

第三条 建立国内出差内部审批制度。因公出差必须按规定履行报批手续(填制《公务出差审批表》,报部门领导、主管业务院领导、主管财务院领导审批)。从严控制出差人数和天数,严禁无实质内容、无明确公务目的的学习、交流、考察调研等活动,严禁以公务差旅为名变相旅游。

第四条 城市间交通费是指工作人员因公到常驻地以外地区出差乘坐火车、轮船、飞机等交通工具所发生的费用。

第五条 出差人员在不影响公务、确保安全的前提下,按照经济、便捷原则选择合适的交通工具,按规定等级乘坐,凭据报销。未按规定等级乘坐的交通工具的,超支部分自理。

火车(含高铁、动车、全列软席列车):硬席(硬座、硬卧),高铁/动车二等座,全列软席列车二等软座。

轮船:三等舱。

飞机:经济舱。

其他交通工具(不包括出租小汽车):凭据报销。

第六条 出差人员原则上应乘坐全列软席列车软座,但在晚8时至次日晨7时期间乘车时间6小时以上的,或连续乘坐超过12小时的,经单位领导批准,可以乘坐软卧,按照软卧车票报销。

第七条 科级及以下人员原则上不乘坐飞机,因出差旅途较远或出差任务紧急需乘坐飞机要从严控制,需经本单位领导批准方可乘坐。公务机票统一在政府采购定点供应商购买。

第八条 乘坐飞机、轮船、火车等交通工具的,每人每次可以购买交通意外保险一份。单位已统一购买交通意外保险的,不再重复购买。

第九条 乘坐飞机的,机场往返市区接驳专线费用、民航发展基金、燃油附加费可以凭据报销。

第十条 住宿费是指工作人员因公出差期间入住宾馆(包括、饭店、招待所,下同)所发生的房租费用。

省内到广州、深圳、珠海、佛山、东莞、中山、江门等7市及所辖县(市、区)每人每天450元;到汕头、韶关、河源、梅州、惠州、汕尾、阳江、湛江、茂名、肇庆、清远、潮州、揭阳、云浮等14个市所辖区每人每天420元,14个市所辖县(市)每人每天400元。

省外差旅住宿费标准限额分地区执行,详见《关于调整省直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差旅住宿费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粤财行[2016]54号)。

第十一条 出差人员应当在住宿费限额标准以内,凭据报销。无住宿费发票的,一律不予报销住宿费。

第十二条 伙食补助费是指对工作人员因公出差期间伙食费用给予的适当补偿,按出差自然(日历)天数实行定额包干,省内省外同一标准,每人每天100元。

第十三条 市内交通费是指工作人员因公出差期间发生的市内交通费用,按出差自然(日历)天数实行定额包干,每人每天80元。

第十四条 工作人员出差期间回家省亲办事的,城市间交通费按不高于从出差目的地返回单位按规定乘坐相应交通工具的票价予以报销,超出部分由个人自理;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按从出差目的地返回单位的天数(扣除回家省亲办事的天数)和规定标准予以报销。

第十五条 工作人员到常驻地以外参加会议、培训的,会议、培训期间执行会议和培训费的相关制度。往返会议、培训地点发生的城市间交通费、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按照差旅费管理办法的规定报销。其中,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按往返各1天计发,当天往返的按1天计发。

第十六条 差旅费管理办法按照每人每天住宿费开支标准执行,在规定标准之内出差人员可以自行选择与其级别相适应的房间类型,对2人住人间房不再作性规定。同时,允许在经批准的出差天数和规定的住宿费限额标准之内,按实际住宿天数将较高和较低价位的房费统筹使用。

第十七条 工作人员补中央有关部(委、局)抽调到外省(市、自治区)或中直机关挂职锻炼、开展专项工作的,凭中央有关部委(委、局)公函,按照差旅费管理办法报销在途期间城市间交通费。挂职或抽调期间需自行安排食宿的,凭挂职或抽调单位财务部门证明,由本院在差旅费开支标准限额内据实报销住宿费和发放伙食补助费。

第十八条 出差当天往返而无住宿费发票的,由出差人员说明情况并经所在部门领导批准,可凭出差审批单报销当天的城市间交通费、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其中当天往返但公务活动超过半天的,可安排午休房,房费在住宿费限额标准一半内凭据报销。

第十九条 外借()人员为本单位工作应由本单位承担相关差旅费用可予以报销(相关规定和合同条款规定由其自行承担的除外)

第二十条 工作人员在常驻地内联系工作,未能在联系工作单位解决午餐或晚餐(不包括早餐),而必须在外买食者,由工作人员说明情况并经所在部门领导确认、主管计财院领导批准,每餐可领取误餐补助费40(上限标准)

第二十一条 出差人员差旅活动结束后应当及时办理报销手续。差旅费报销时应当提供出差审批单、机票、车船票、住宿费发票等凭证。住宿费、机票支出等按规定使用公务卡或银行转账结算。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公务出差审批表

 

出差人员姓名

 

时间

      日至     

天数

 

出差地点

 

交通工具情况

飞机

 

出差事由

 

火车

 

部门领导意见

 

汽车

 

主管业务院领导意见

 

单位派车

 

主管财务院领导意见

 

财会签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