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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会区人民检察院培训费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18-03-15

 

新会区人民检察院培训费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我院培训工作,加强培训费管理,节约培训费开支,根据《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和《省直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培训费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举办培训坚持厉行节约、反对浪费的原则,保证培训质量,节约培训资源,提高培训经费使用效益。

第三条 举办各类业务培训,由本院政工部门制订本院年度、培训计划,详细列培训项目名称、对象、内容、时间、地点、参训人数、所需经费及列支渠道等内容,经本院行装部门审核后,报本院领导办公会议或党组会议批准后施行。

第四条 年度培训计划一经批准,原则上不得调整。因工作需要确需临时增加培训及调整预算的,报院领导办公会议或党组会议审批。

第五条 使用财政性资金在境内举办的各类业务培训,其年度培训计划应于每年3月份前报省委组织部、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备案。

第六条 培训费是指举办培训直接发生的各项费用支出,包括师资费、住宿费、伙食费、培训场地费、培训资料费、交通费以及其他费用。

(一)师资费是指聘请师资授课发生的费用,包括授课老师讲课费、住宿费、伙食费、城市间交通费等。

(二)住宿费是指参训人员及工作人员培训期间发生的租住房间的费用。

(三)伙食费是指参训人员及工作人员培训期间发生的用餐费用。

(四)培训场地费是指用于培训的会议室或教室租金。

(五)培训资料费是指培训期间必要的资料及办公用品费。

(六)交通费是指用于培训所需的人员接送以及与培训有关的考察、调研等发生的交通支出。

()其他费用是指现场教学费、文体活动费、医药费以及授课教师交通、食宿等支出。

住宿费

伙食费

场地、资料、交通费

其他费用

合计

340

130

50

30

550

参训人员及工作人员报到或返程在途期间发生的城市交通费、伙食费、住宿费和市内交通费等,按照差旅费管理有关规定报销。

第七条  除师资费外,培训费实行综合定额标准、分项核定、总额控制。综合定额标准是培训费开支的上限,各项费用之间可以调剂使用。在综合定额标准以内结算报销。

单位:元/.

 

第八条 师资费在综合定额标准外单独核算。

(一)讲课费(税后)执行以下标准:副高级技术职称专业及其他人员每学时最高不超过500元,正高技术职称专业人员每学时最高不超过1000元,院士、全国知名专家每学时一般不超过1500元。

讲课费按实际发生的学时计算,每半天最多按4学时计算。

同时为多班次一并授课的,不重复计算讲课费。

(二)授课老师的城市间交通费按照省直单位差旅费有关规定和标准执行,住宿费、伙食费按照本办法标准执行,原则上由培训单位承担。

(三)培训工作确有需要从异地(原则上不省外,含境外)邀请授课老师,路途时间较长的,经单位主要负责人书面同意,讲课费可以适当增加。

第九条 培训结束后,政工部门应及时办理培训费结算手续。报销培训费,综合定额范围内的,应提供培训计划审批文件、培训通知、实际参训人员签到表以及培训机构出具的收款票据、费用明细等凭证;师资费用范围以内的,应当提供讲课费签收单或合同,异地授课的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费按照差旅费报销办法提供相关凭据

行装部门应严格按照规定审核培训费开支,对未履行审批备案程序的培训,以及超范围、超标准开支的费用不予报销。

第十条 讲课费、小额零星开支以外的培训费用,应当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和公务卡管理的有关制度执行,采用银行转账或公务卡方式结算,不得以现金方式支付。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