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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告申诉指南
发布时间:2017-05-15

控告申诉指南

 

一、人民检察院控告申诉部门的职能是什么?

本院设立控告申诉检察科,与举报中心合署办公,其主要任务是:处理来信来访,统一受理报案、控告、举报、申诉和犯罪嫌疑人投案自首;初核举报线索,办理有关控告案件,开展举报奖励工作;受理不服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不起诉、撤销案件及其他处理决定的申诉;受理不服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的申诉;受理对妨碍行使诉讼权利行为的控告或申诉;受理对本院办理案件中违法行为的控告;办理人民检察院负有赔偿义务的刑事赔偿案件、开展国家司法救助等工作。

二、人民检察院受理申诉(控告)案件范围是什么?

1、不服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决定的申诉。

2、不服人民检察院不起诉决定的申诉。

3、不服人民检察院撤销案件决定的申诉。

4、不服人民检察院其他处理决定的申诉。

5、不服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刑事判决、裁定的申诉。

6、上级人民检察院或本院检察长交办的刑事申诉案件。

7、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照国家赔偿法的规定,请求国家刑事赔偿的案件。

8、当事人不服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行政判决、裁定或调解书或当事人认为民事执行活动存在违法情形的申诉。

9、辩护人、诉讼代理人认为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及其工作人员具有妨碍其依法行使诉讼权利行为的控告或申诉。

   10、对人民检察院办理案件中的违法行为的控告或申诉,以及对其他司法机关对控告、申诉的处理不服向人民检察院提出的申诉。

11、人民检察院认为需要自己办理的其他控告申诉案件。如国家司法救助案件等。

三、群众来访须知

1、人民检察院控告申诉检察部门统一受理公民、单位以书面或口头形式的控告、申诉、举报,接受犯罪嫌疑人的投案自首。

2、来访者应当提供自己和被控告、举报人的真实姓名、住址、工作单位等联系方式。举报人不愿意公开自己的姓名、单位或住址的,可尊重其意愿。

3、来访者反映情况必须实事求是,不得弄虚作假和诬告。否则,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4、控告申诉检察部门受理控告、举报、申诉后,按照管辖规定,归口办理,分级负责的原则进行处理。

5、集体来访者,应推选不超过5人为代表,向接待人员反映情况。

6、来访者发现接访人员有法定回避情形的,有权要求回避。

7、来访者要文明、礼貌,服从管理,不得大声喧哗,不得损坏公物。

8、来访者不得妨碍检察工作人员履行公务,扰乱检察机关工作秩序,违者依照法律和相关规定处理。

四、国家刑事赔偿受理范围

(一)行使侦查、检察、审判职权的机关以及看守所、监狱管理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时有下列侵犯人身权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

1.违反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对公民采取拘留措施的,或者依照刑事诉讼法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对公民采取拘留措施,但是拘留时间超过刑事诉讼法规定的时限,其后决定撤销案件、不起诉或者判决宣告无罪终止追究刑事责任的。

2.对公民采取逮捕措施后,决定撤销案件、不起诉或者判决宣告无罪终止追究刑事责任的。

3、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再审改判无罪,原判刑罚已经执行的。

4.刑讯逼供或者以殴打、虐待等行为或者唆使放纵他人以殴打、虐待等行为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

5、违法使用武器、警械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

(二)行使侦查、检察、审判职权的机关以及看守所、监狱管理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时有下列侵犯财产权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

1.违法对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追缴等措施的;

2.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再审改判无罪,原判罚金、没收财产已经执行的。

(三)国家不承担赔偿责任的范围:

1.因公民自己故意作虚伪供述,或者伪造其他有罪证据被羁押或者被判处刑罚的;

2、依照刑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规定不负刑事责任的人被羁押的;

3、依照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三条二款规定不追究刑事责任的人被羁押的;

4.行使国家侦查、检察、审判职权机关以及看守所、监狱管理机关的工作人员与行使职权无关的个人行为;

5.因公民自伤、自残等故意行为致使损害发生的;

6、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五、受理妨碍行使诉讼权利的控告或申诉范围

(一)对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提出的回避要求不予受理或者对不予回避决定不服的复议申请不予受理的;

(二)未依法告知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的;

(三)未转达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委托辩护人的要求的;

(四)应当通知而不通知法律援助机构为符合条件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者被申请强制医疗的人指派律师提供辩护或者法律帮助的;

(五)在规定时间内不受理、不答复辩护人提出的变更强制措施申请或者解除强制措施要求的;

(六)未依法告知辩护律师犯罪嫌疑人涉嫌的罪名和案件有关情况的;

(七)违法限制辩护律师同在押、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和通信的;

(八)违法不允许辩护律师查阅、摘抄、复制本案的案卷材料的;

(九)违法限制辩护律师收集、核实有关证据材料的;

(十)没有正当理由不同意辩护律师提出的收集、调取证据或者通知证人出庭作证的申请,或者不答复、不说明理由的;

(十一)未依法提交证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或者罪轻的证据材料的;

(十二)未依法听取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意见的;

(十三)未依法将开庭的时间、地点及时通知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

(十四)未依法向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及时送达本案的法律文书或者及时告知案件移送情况的;

(十五)阻碍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在法庭审理过程中依法行使诉讼权利的;

(十六)其他阻碍辩护人、诉讼代理人依法行使诉讼权利的。

六、国家司法救助工作:

  (一)救助范围:

1、刑事案件被害人受到犯罪侵害,致使重伤或严重残疾,因案件无法侦破造成生活困难的;或者因加害人死亡或没有赔偿能力,无法经过诉讼获得赔偿,造成生活困难的。
   2
、刑事案件被害人受到犯罪侵害危及生命,急需救治,无力承担医疗救治费用的。
   3
、刑事案件被害人受到犯罪侵害而死亡,因案件无法侦破造成依靠其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近亲属生活困难的;或者因加害人死亡或没有赔偿能力,依靠被害人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近亲属无法经过诉讼获得赔偿,造成生活困难的。
   4
、刑事案件被害人受到犯罪侵害,致使财产遭受重大损失,因案件无法侦破造成生活困难的;或者因加害人死亡或没有赔偿能力,无法经过诉讼获得赔偿,造成生活困难的。
   5
、举报人、证人、鉴定人因举报、作证、鉴定受到打击报复,致使人身受到伤害或财产受到重大损失,无法经过诉讼获得赔偿,造成生活困难的。
   6
、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等,因被执行人没有履行能力,造成申请执行人生活困难的。
   7
、对于道路交通事故等民事侵权行为造成人身伤害,无法经过诉讼获得赔偿,造成生活困难的。
   8
、党委政法委和政法各单位根据实际情况,认为需要救助的其他人员。
  
涉法涉诉信访人,其诉求具有一定合理性,但通过法律途径难以解决,且生活困难,愿意接受国家司法救助后息诉息访的,可参照执行。
  
申请国家司法救助人员,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一般不予救助:对案件发生有重大过错的;无正当理由,拒绝配合查明犯罪事实的;故意作虚伪陈述或者伪造证据,妨害刑事诉讼的;在诉讼中主动放弃民事赔偿请求或拒绝加害责任人及其近亲属赔偿的;生活困难非案件原因所导致的;通过社会救助措施,已经得到合理补偿、救助的。对社会组织、法人、不予救助。

(二)提起方式

刑事案件被害人或者其近亲属申请救助的,应当提交以下材料:1.申请书;2.户籍证明;3.是否已获得民事赔偿的证明材料;4.申请人为被害人近亲属的,应提供与被害人的关系证明材料;5.当地民政部门或者乡镇、街道出具的生活确有困难的证明;6.其他需要提供的相关材料。

七、《信访条例》对信访人的信访行为要求

《信访条例》第二十条规定,信访人在信访过程中不得有下列行为:

1.在国家机关办公场所周围、公共场所非法聚集,围堵、冲击国家机关、拦截公务车辆,或者堵塞、阻断交通的;

2.携带危险物品、管制刀具的;

3.侮辱、殴打、威胁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或者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的;

4.在信访接待场所滞留、滋事,或者将生活不能自理的人弃留在信访接待场所的;

5.煽动、串联、胁迫以财物诱使、幕后操纵他人信访或者以信访的名义借机敛财的;

6、扰乱公共秩序、妨害国家和公共安全的其他行为。

违反上述规定的,《信访条例》第四十七条规定,有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应当对信访人进行劝阻、批评或者教育。经劝阻、批评或者教育无效的,由公安机关予以警告、训诫或者制止;违反集会游行示威的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采取必要的现场处置措施、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八、群众信访指南

(一)向本院提出控告申诉可循以下途径:

1、来信,请寄“广东省江门市新会区今古洲开发区今源路3号新会人民检察院,控告申诉科”收,邮政编码:529100

2、来访,请到广东省江门市新会区今古洲开发区今源路3号新会人民检察院一楼控告申诉检察科。

3、来电,请拨打:12309

4、向我院派驻镇(街)检察室反映情况

(二)公民对本院刑事处理决定不服,经本院复查后仍然不服的,可向江门市人民检察院申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