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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行政检察业务指南
发布时间:2017-05-15

民事行政检察业务指南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检察院申请监督或申请办理:

1、不服人民法院生效民事、行政判决、裁定和调解书的;

2、认为人民法院执行活动存在违法情形的;

3、认为人民法院审判程序中审判人员存在违法行为的;

4、认为行政机关存在行政不作为或行政行为违法的;

5、认为存在需要检察机关督促起诉、支持起诉情形的。

 

一、不服人民法院生效民事、行政判决、裁定和调解书的案件

(一)受理条件

1、判决、裁定、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

2、已经向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人民法院驳回再审申请的;

2)人民法院超过三个月未对再审申请作出裁定的;

3)认为再审判决、裁定有明显错误的。

(二)不予受理的情形

当事人向人民检察院申请监督,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检察院不予受理:

1、判决、裁定、调解书尚未发生法律效力的;

2、当事人未向人民法院申请再审的;

3、人民法院正在对再审申请进行审查的,但超过三个月未对再审申请作出裁定的除外;

4、人民法院已经裁定再审且尚未审结的;

5、判决、调解解除婚姻关系的,但对财产分割部分不服的除外;

6、人民检察院已经审查终结作出决定的;

7、判决、裁定、调解书是人民法院根据人民检察院的抗诉或者再审检察建议再审后作出的;

8、其他不应受理的情形。

(三)检察院审查结果

1、对符合抗诉条件的,向法院提出再审检察建议或提请抗诉;

2、对不符合抗诉条件的,作出不支持监督申请决定;如果发现法院判决、程序存在错误但尚未达到抗诉条件的,同时向法院发出纠正错误的检察建议;

3、符合终结审查情形的,作出终结审查决定。

 

二、认为法院执行活动存在违法情形或者审判程序中审判人员存在违法行为的案件

(一)受理条件

1、执行活动或者审判程序中的违法行为已经发生;

2、法律规定可以提出异议、申请复议的,已经提出异议或者申请复议并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

1)人民法院驳回异议或者复议的;

2)人民法院超过法定期限未对异议或复议申请作出裁定的;

3)认为法院裁定错误的。

(二)不予受理的情形

1、法律规定可以提出异议、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当事人没有提出异议、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但有正当理由的除外;

2、当事人提出异议或者申请复议后,人民法院已经受理并正在审查处理的,但超过法定期间未作出处理的除外;

3、其他不应受理的情形。

(三)检察院审查结果

1、发现存在违法行为的,向法院提出纠正违法的检察建议;

2、对不存在违法行为的,作出不支持监督申请决定;。

3、符合终结审查情形的,作出终结审查决定。

 

三、认为行政部门存在行政不作为或行政行为违法的案件

(一)受理条件

1行政机关不作为或行政行为违法已经造成损害后果的

2、不能通过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的方式获得救济的。

(二)不予受理的情形

1、当事人已经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

2、其他不应受理的情形。

(三)检察院审查结果

1、发现存在行政不作为或行政行为违法的,向行政机关发出纠正错误的检察建议;

2、认为行政机关不存在行政不作为或违法行为的,作出不支持监督申请决定;

   3、符合终结审查情形的,作出终结审查决定。

 

四、督促起诉案件

督促起诉是指检察机关基于法律监督职能,对国家、集体或社会公共利益遭受侵害,而相关损害结果可通过民事诉讼方式获得司法救济的,督促有关行政单位及时行使监管职责,依法提起民事诉讼,以保护国家、集体和社会公共利益。

()督促起诉的条件

1国家、集体的财产或社会公共利益受到损害;

2、该损害可以通过民事诉讼获得救济;

   3、享有诉权的有关单位未依法提起民事诉讼。

   ()督促起诉的案件范围

1、在国有土地、矿藏等自然资源出让、转让、开发过程中,国家或者社会公共利益受到较大损害的,或国家、社会公共利益受到损害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案件;

2、在国有文物保管、收藏、使用、保护过程中,国家或社会公共利益受到较大损害的案件;

3、在公共工程招标、发包过程中,国家或社会公共利益受到较大损害的案件;

4、政府部门给予各类扶助目的而向企业或个人出借的专门财政资金出借给不符合条件的当事人的案件;

5、在国有企业改制、国有资产处置过程中,造成国有资产流失的案件;

6、在国有或社会公共资产拍卖、变卖过程中,造成国有或社会公共资产流失的案件;

7、其他由于监管不力或者滥用职权,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社会公共利益,需要督促起诉的案件。

(三)检察院审查结果

1、认为符合督促起诉条件的,向相关行政机关发出督促起诉的检察建议;

2、认为不符合督促起诉条件的,作出终结审查决定。

 

五、支持起诉案件

支持起诉是指国家、社会公共利益或社会弱势群体的合法权益遭受重大侵害且有关诉讼主体因缺乏诉讼能力等原因未能提起诉讼时,检察机关支持有诉权的诉讼主体提起的诉讼。

(一)  支持起诉的条件

1、国家、社会公共利益或社会弱势群体的合法权益遭受侵害的;

2、有诉权方因缺乏诉讼能力等原因而未能提起诉讼;

3、不符合法律援助条件。

()支持起诉的范围

1、因拒不支付劳动报酬、人身损害赔偿金等严重侵犯弱势群体合法权益,造成较大社会影响的;

2、对因环境污染等造成不特定多数人的人身、财产损害的;

3、因产品质量存在缺陷造成不特定多数人的人身、财产损害的;

4因垄断经营、虚假广告、串通投标等不正当竞争行为侵害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合法权益的;

5、经督促起诉的案件又申请支持起诉的;

6、应当支持起诉的其他情形。

(三)检察院审查结果

1、认为符合支持起诉条件的,向法院发出支持起诉意见书;

2、认为不符合支持起诉条件的,作出终结审查决定。

 

六、申请监督或申请办理流程图

 

 

向检察院控申科或检察室提出申请

按要求提交资料

 控申科受理,发出受理通知书

移送民行科审查

民行科向当事人发出通知书

(告知当事人权利义务、承办人姓名及联系电话)

民行科自受理之日起三个月内审结

   (中止审查的除外)

       书面答复当事人

(向当事人送达有关决定书、通知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