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电信诈骗犯罪活动愈演愈烈,呈多发态势,仅去年,全国电信网络诈骗案件涉及财产损失即达353.7亿元。不法分子借助新一代网络技术、新型社交媒体形式不断翻新诈骗花样。同时,衍生出非法出售、收买、倒卖信用卡、电话卡的“产业链”,大量“实名不实人”的银行卡、电话卡用于快速转移诈骗所得赃款,为实施电信网络诈骗提供资金“洗白”服务。江门市新会区人民检察院办理了多起该类案件。
有个赚快钱的门路,你有没有兴趣?
具体做什么?
你什么都不用管,只要提供银行卡就行。
这么好的事?!
除了你自己的,你还可以提供其他人的银行卡给我,你懂的。
案例
被告人张某(化名)为非法牟利,以每套银行卡(包括卡主身份证资料、银行卡及其绑定的电话卡、网银U盾)300元-1000元不等的价钱向他人收购银行卡等资料,并将收购回来的银行卡资料提供给上层用于诈骗赃款流转。经统计,被告人张某收买并提供给他人的银行卡等资料共计259套。经法院依法审理,判决被告人张某构成妨害信用卡管理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三万元。
检察官提醒
根据近期办理的案件情况,绝大多数银行卡出售者并没有完全认识到此种行为会带来何种法律后果,一些不法分子还将目标瞄准了以学生为主的年轻群体,以兼职、收购为由,赚点快钱为饵,引诱学生办理银行卡出售,并教唆其再收购他人银行卡出售。在此提醒广大市民:
1、妥善保管好自己的身份证、银行卡、网银U盾等,不出售、出租、出借给他人使用。
2、不被蝇头小利诱惑,你以为的“无本万利”,其实是“万丈深渊”。
3、不抱侥幸心理,“法网恢恢,疏而不漏”,“帮凶”同样会被发现和追究责任。
刑法
第一百七十七条之一 有下列情形之一,妨害信用卡管理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量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
(一)明知是伪造的信用卡而持有、运输的,或者明知是伪造的空白信用卡而持有、运输,数量较大的;
(二)非法持有他人信用卡,数量较大的;
(三)使用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信用卡的;
(四)出售、购买、为他人提供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的。
窃取、收买或者非法提供他人信用卡信息资料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犯第二款罪的,从重处罚。
第二百六十六条 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七条 明知他人实施诈骗犯罪,为其提供信用卡、手机卡、通讯工具、通讯传输通道、网络技术支持、费用结算等帮助的,以共同犯罪论处。
《银行卡业务管理办法》
第二十八条 银行卡及其账户只限经发卡银行批准的持卡人本人使用,不得出租和转借。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进一步加强支付结算管理防范电信网络新型违法犯罪有关事项的通知》
自2019年4月1日起,银行和支付机构对经设区的市级及以上公安机关认定的出租、出借、出售、购买银行账户(含银行卡)或者支付账户的单位和个人及相关组织者,假冒他人身份或者虚构代理关系开立银行账户或者支付账户的单位和个人,5年内暂停其银行账户非柜面业务、支付账户所有业务,并不得为其新开立账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