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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为群众办实事】利用民事检察和解机制,维护农村集体合法权益
发布时间:2021-05-18

近日,罗坑镇某村委会书记向新会检察院派驻双水检察室反馈其村被拖欠多年的承包款已经执行到位,感谢检察院行使法律监督职能促成执行和解,减少群众的讼累,维护村集体的合法权益。



走访发现


2021年3月,新会检察院派驻双水检察室干警在辖区走访中,了解到某村委会与承包该村集体水库的伍某产生农业承包合同纠纷诉讼。判决生效后该村向法院申请执行,但法院迟迟未予执行。因涉及村集体财产问题,村民关注度高。经过了耗时较长的诉讼和执行程序,花费了诉讼费用却达不到追收拖欠承包款的效果,该案成为该镇农村农业承包纠纷问题的反面典型,影响了农村的稳定和农村工作的开展。辖区镇政府和村委会希望检察院予以审查和监督,及时消除不良的社会影响。



案件情况



某村经联社于2015年10月与伍某签订某集体水库的承包合同,面积约为180亩,仅用于水产养殖生产经营活动,承包期限为10年,承包款每年248000元。由于在2016年1月水库大坝右侧的旧灌溉涵管发生渗漏,至同年3月修复完毕,伍某借故自2016年7月开始拖欠某村经联社的承包款。某村经联社于2019年2月25日向法院起诉伍某,要求解除水库承包合同,并支付拖欠的承包款和违约金。同时,伍某也反诉某村经联社,要求其因水库维护问题赔偿他的经济损失。经法院一审判决,确认解除承包合同,伍某应支付某经联社承包款和占用费合计744000元及违约金89280元及相关利息。某经联社应赔偿伍某损失585000元和评估费2867.14元。后双方均提出上诉,经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生效后,根据判项内容,伍某尚欠某村经联社318299.58元,但伍某迟迟未积极履行生效裁判确定的履行义务,在某村委会向法院申请执行后,伍某也迟迟不主动支付款项。





审查和促成和解


新会检察院受理案件后,通过查阅卷宗,调查核实被执行人伍某是否具有执行能力,查明伍某名下有房产和车房各一套,小型汽车一辆。为了进一步掌握伍某不积极履行的原因,办案检察官通过多次与伍某电话沟通与面谈,伍某是一肚子委屈,自觉有理却输了官司,并表示由于疫情影响,其近期经济紧张,流动资金不足以支付款项,希望法院不要即时对其房产和汽车进行执行,令其陷入困境。办案检察官在充分听取某村委会干部和执行法官的意见后,结合全案认定的事实和适用的法律,对伍某进行释法说理,使其主动认识到及时履行生效裁判确认的义务的必要性和示范性作用,针对双方愿意调解的心理,制定了调解方案。2021年4月21日,在区检察院的促成和见证下,某村经联社和伍某双方在法院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伍某愿意在限期内一次性支付所欠的款项后,该执行案件作结案处理。目前伍某向法院支付的318299.58元的执行款项已划入某村经联社账户,为这一持续了多年的诉讼案件画上了一个圆满的句号。



案件意义


     新会检察院作为法律监督部门,在民事诉讼监督中,既对法院生效裁判认定的事实和适用的法律进行监督,也对法院在执行案件中的执行活动进行监督,保障生效裁判的执行及时落到实处,维护裁判的权威。“法”与“情”相融,“理”与“利”相济。利用民事检察和解机制,构建一个当事人满意的说理平台,促成双方当事人在自愿平等的基础上真正化解矛盾、定纷止争。既实现了案结事了人和的最佳办案效果,也有助于较少人民群众的讼累,提高诉讼效率,节约司法资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