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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为群众办实事 | 助七旬老母获赡养,支持起诉暖娘心
发布时间:2021-05-08
百善孝为先,子女赡养父母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也是法定义务。这个周日是母亲节,是子女向母亲表达感谢和爱意的美好日子。近日,我院支持起诉的一宗赡养费纠纷案件成功调解结案,取得良好效果,助一位年过七旬的母亲获得赡养费。




简要案情





张婆婆与现任丈夫结婚前,曾有过一段婚姻,其与前夫黄某育有三名子女,分别为女儿黄某连、儿子黄某大和黄某荣。约于40年前,张婆婆与前夫离婚后,黄某荣跟随其生活,其余两名子女跟随前夫生活。目前,张婆婆已七十多岁,现任丈夫已去世,身有残疾且患有严重的风湿疾病,没有经济收入。因张婆婆文化程度不高,年迈体弱,行动不便,难以自行维护自身权益,经其本人申请我院通过支持起诉帮助其依法追讨赡养费用。






查清被告身份信息

解决起诉难





离婚后,张婆婆与跟随前夫生活的两名子女已分离多年,虽然近年张婆婆与上述子女有一些接触,但也不掌握其具体身份信息,无法确认被告身份,难以提起诉讼。经过本院走访辖区派出所及相关村委会,调取了户籍原始档案资料,并核实相关电话号码的机主信息,最终确认上述两名子女的身份信息,促使案件顺利起诉。

上门听取意见

了解其诉讼意愿


因张婆婆行走不便,为进一步了解其具体诉讼意愿,承办检察官到张婆婆家中向其说明案件的具体办理情况,听取意见并解答其法律疑问。







加强检法合作

促使双方达成和解




因张婆婆没有经济来源,需要尽快取得赡养费解决生活困难。为缓解双方的对立情绪,促使案件尽快解决,承办检察官受邀作为该案特约调解员,协助法院为涉事双方搭建沟通桥梁,化解其多年的不满和矛盾,最终促使双方就赡养问题达成一致意见,由子女每人每月向张婆婆支付赡养费300元。在签署调解协议的现场,张婆婆收到了子女支付的当月赡养费。




法律小知识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七条规定,“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的,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有要求父母给付抚养费的权利。

成年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的,缺乏劳动能力或者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成年子女给付赡养费的权利。”



母亲节来临之际
祝天下所有母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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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稿提供:第四检察部

责任编辑:办公室